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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缴自住房物业费或可提取公积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5.11.21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刘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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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根据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修订送审稿首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标签:   公积金  物业

  2 缴存人群扩大 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修订送审稿规范了缴存政策。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解读

  相应规定限制“个人缴存”

  据楼建波介绍,老版《条例》没有提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但2005年1月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修订送审稿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其中,这些个体工商户缴纳公积金,也享受了广大职工的权益。对于这部分人群,今后肯定会出更多细则,对公积金贷款和缴存做出相应的限制。

  3 缴存比例限制 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

  修订送审稿中指出,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修订送审稿称,要促进资金保值增值。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

  >>解读

  新政策体现制度公平公正

  楼建波表示,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也是公积金制度上公平公正的一种体现,避免有的单位把缴存高额公积金当作职工隐性“福利”。实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限高保低”,给公积金缴存规定了上限和下限,有利于拉低公积金缴存额高与缴存额低职工的差距,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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