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8日出台的《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实施近一个月,有些市民还对《办法》中的相关政策有些疑惑,为此,我市房管部门昨日进行了解读。
维修资金可就近就地受理
《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
据了解,过去维修资金使用申请都是集中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办理,由于量多、人手少,造成办理时限较长,不方便业主及时使用。为有效提高审核和使用效率,最大程度便民利民,结合“简政放权、扩权强区”的要求,《办法》将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权全面下放各区,今后使用维修资金可直接到小区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缴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或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标准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我市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调整福州市五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将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调整为按建筑面积缴存,具体规定为:2015年1月1日前进行产权初始登记的物业,按购房款的2%缴存维修资金;2015年1月1日后进行初始登记的物业,带电梯的小高层及高层商品房为150元/平方米;不带电梯的多层商品房为100元/平方米;带电梯的小高层及高层拆迁安置房、保障房为100元/平方米;不带电梯的多层拆迁安置房、保障房为70元/平方米。
《办法》施行后,缴存标准仍按以上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开发企业做产权保留处理的产业也需缴存维修资金。《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包含开发企业产权保留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维修资金的交款凭证。”今后,未出售而由开发企业保留产权的产业,开发企业需在办理产权保留登记前缴清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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