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推进福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促进城区商品房销售,结合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24日,我市出台《关于鼓励被征收人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购买五城区一手商品房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此实施细则是在今年4月18日市政府印发《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对用补偿款购城区一手房奖励的计算标准中的“被征收房屋区位评估价补偿款”的构成,以及被征收房屋确权时间的界定等进行细化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凡2015年4月1日后发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五城区项目,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收到货币补偿款领款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用被征收的住宅或非住宅货币补偿款,购买五城区一手商品房(含商品住宅和非商品住宅)的,购房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今年4月的实施意见规定:对2015年4月1日后发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五城区项目,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1年内,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五城区一手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区位评估价补偿款×(购房发票总金额/被征收房屋总补偿金额,比值大于1时取1)×购房时间系数”的标准给予购房奖励。
其中购房时间系数根据购房时间确定,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3个月内购房的按10%计取,此后每推迟1个月递减1%,以此类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年后购房的,不再给予购房奖励。被征收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及全额购房发票向原征收实施单位领取购房奖励款,所需费用列入征迁成本。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签合同记载的网签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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