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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意见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

于6月1日起执行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5.06.02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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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提高住房保障效率,缩短房屋被征收人过渡周期,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转换通道,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从6月1日起执行。
标签:   保障  安置
  为提高住房保障效率,缩短房屋被征收人过渡周期,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转换通道,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从6月1日起执行。
  
  意见提出,要加快转变住房保障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对采取租赁货币补贴的,建立起随着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并实行差别化补助,对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取购房货币补贴的,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住房不同区域等因素,科学确定购房补贴标准,可以以户为单位,也可以以保障标准内单位面积,确定购房货币补贴标准。
  
  意见提出,要加强租赁、购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对实施租赁、购房货币补贴的市县,要严格审核审批。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货币补贴,应凭房屋租赁合同领取。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停止发放货币补贴。对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购房货币补贴,应明确住房的性质认定以及所购房屋的产权界定和上市交易以及收益分配办法。
  
  意见提出,应采取购买存量住房、长期租赁住房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各市、县可采取政府购买或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房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由政府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用户。
  
  意见中还提出,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2015年底前90%要完成分配入住,未完成的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确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要将申请轮候数量、新建项目选址、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等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意见提出,要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因地制宜统筹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截止2015年6月底,对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或者安置房源充足的市、县,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含棚改项目),原则上暂停建设安置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各市、县(区)政府在现有安置房源中予以调剂;现有安置房源数量不满足产权调换需求的,由各市、县(区)政府统购存量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下同)作为安置房。统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契税减免。对已实施完成或正在实施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安置房尚未动工建设的,经征收(拆迁)人可以与被征收(拆迁)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停止建设安置房,采取变更安置房源、选择货币化安置等方式予以安置,并可根据协商一致的数量,调减安置房建设数量。
  
  并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被征收房屋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相关奖励款项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在相同区位、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市、县(区)政府制定。
  
  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时,允许被征收人在货币化安置协议中,载明其配偶及父母子女姓名。已载入货币化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配偶及父母子女,持货币化安置协议申请《货币化安置证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予以出具。除购买别墅外,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货币化安置证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房),一律按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仅对其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被征收人领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后,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含12个月)购买本市、县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和《货币化安置证明》,由市、县政府按照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市、县政府确定。被征收房屋(不含房改房)已缴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用完的余额,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向被征收人退还。
  
  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也可凭《购房合同》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区,办理户口迁入和子女转学、入学等手续。
  
  意见还提出,要规范统购存量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房安置房操作程序,并搭建被征收人选购商品房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进行项目对接。各市、县(区)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团购”商品房用于安置,由房地产企业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征收部门签订被征收人“团购”优惠协议,承诺“团购”优惠幅度。“团购”房地产企业的入围规则,由各市、县(区)政府制定。(记者黄乾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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