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据了解,1997年到2003年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开发商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现象很普遍。2012年福州市房管局对至少400多家开发商发过催缴通知,据说到目前为止只有少部分开发商补交了钱。
背景
福州市房管局出台收取公告
2004年10月,福州市房管局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议及相关政策法规,出台了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工作公告。
公告主要有三点,一是,1997年1月1日后至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其建设总投资额的2%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缴至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若在销售房屋时约定由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按约定交纳。
二是,2003年9月1日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业主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在核实业主缴清专项维修资金后,才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是,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政府监控,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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