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房产资讯 > 正文

榕五条解读:首套房购房主体改为个人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5.04.25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黄弘妍
扫描到手机
导语:日前,福州出台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简称“榕五条”),在我省各项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措施的前提下,提出了更具体的政策意见。24日,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就“闽七条”“榕五条”的楼市新政做了解读。
标签:   榕五条  首套房  购房主体

  日前,福州出台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简称“榕五条”),在我省各项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措施的前提下,提出了更具体的政策意见。24日,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就“闽七条”“榕五条”的楼市新政做了解读。

     问:购买首套房和首改房的住房套数认定与以往有何不同?

     答:1.首套房和首改房认定的购房主体不同。此前为购房人家庭,包括购房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此次楼市新政改为购房人个人。

     2.拥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不同。此前按一手商品住房(直接买受开发商);现改为按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个人自建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且按查询时个人拥有的住房登记信息进行认定。

     3.可开具住房证明范围不同。首套房和首改房查询证明,此前只针对普通商品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内,项目容积率大于1.0)开具;现改为可以针对规划审批用途为别墅以外的其他住房开具。

     问: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房规定有何不同?

     答:本次,我省地方新政取消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购房限制,不再有房屋类型和套数限制,也不要求在买房时提供特别材料。此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且要求,境外个人购房,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提供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境外机构购房,提供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需要的书面承诺。新政后不再有上述限制

返回海西房产网首页>>
海西房产网官方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关注“海西房产网”,获取楼市新闻资讯。
地产要闻,一手掌握!更多关注@海西房产网官方微博
更多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地产招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13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11002896号
客服电话:0591-83784488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