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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七条”施行 放宽首套、首改房标准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5.03.20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周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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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9日下午,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群众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等刚性住房需求的要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日前,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制定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
标签:   闽七条  首套房

  19日下午,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群众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等刚性住房需求的要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日前,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制定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七条,立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此次“七条意见”将结合“闽八条”,即日起施行。

焦点1

“学区房”也算改善性住房

  意见中的第一条,是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

  即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并取消了对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华侨)、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在优惠方面,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而按照此前“闽八条”的要求,对家庭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而此次的意见中,则要求不论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焦点2

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查房

  意见第二条,则加大了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

  根据意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据悉,此前,对于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为30%。

  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市,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

  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增加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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