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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明年起实行新商品房买卖合同 解读八大方面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12.28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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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根据福建省住建厅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将开始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原版本停止使用。27日,漳州市住建局召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宣传贯彻工作会,主要从八个方面解读新版购房合同示范文本。
标签:   购房合同  合同

  

  明确四类问题,不合规可解约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进行明确。把商品房质量问题分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其他质量问题,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四大类,对于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整改、赔偿、解除合同等。

  保修

  开发商不保修,项目单位要担责

  目前国内房地产开发普遍采用项目公司开发制,而项目公司一旦开发完一个楼盘就被注销。而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却找不到相关责任人来负责。

  新版预售合同第十八条及附件八,特别约定了如果开发商不承担质量保修义务,必须由另一家单位来承担连带责任,这另一家单位可以是开发商的股东或者关联公司。一方面强化了开发商的质量责任,另一方面也解决项目公司注销后的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问题。

  付款

  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新版合同明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整套等方式计算。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这避免了开发商将房款挪入私人账户,卷款走人的现象。

  买卖

  一房两卖,最高要赔一倍房款

  在二手房买卖中,不时碰到一房两卖等情况,购房者损失难以挽回。

  预售合同第五条(现售合同第六条),要求开发商或者房东对房屋产权的合法性、不存在一房两卖、不存在司法查封和限制转让三种情形进行承诺。如果开发商或者房东违反这些承诺,导致购房者合同无法备案或无法办证的,就可以主张退房、退利息,造成损失的,还可以约定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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