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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租房竟成淫窝招嫖客上门 房东怒极状告租客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11.23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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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租客将房子拿去当“淫窝”,房东能否收回房子?遭遇“一改多”,房东能否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导报记者从集美区人民法院获悉,随着租房群体增多,最近法院受理了不少租房官司。为此,法官结合典型案例,向市民详解“租房那些事儿”,提醒租客和房东都要注意“租房陷阱”。
标签:   厦门  出租房
  法官说法
  
  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房东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
  
  法官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逾期不支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过于随意或苛刻,会使合同被解除的危险增加,从而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容易造成违约方损失过大,有违公平正义。
  
  所以,本案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承租方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5日的,所有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承租人也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给付租金,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但是,相对于每月数万元的租金数额和长达10年的租赁期限来说,显然属轻微违约。
  
  而且,双方已经履行租赁合同长达3年,承租人为经营需要对承租房屋投入巨大。如果法院机械适用合同约定,因为迟延5日给付租金就解除合同,将造成社会财富、资源的巨大浪费,对承租方显失公平,因此,法院判决不能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
  
  租房当“淫窝”租户成被告
  
  租户将房子提供给人卖淫,房东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吗?近日,厦门中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租赁合同纠纷,房东郑先生将租户告上法庭,要求提前解约。
  
  几年前,菲菲(化名)向房东承租了金尚路的两处房产,开起了旅馆。当时合同约定,租期15年半。承租后,菲菲也依约支付了1.5万元押金。
  
  但是,房东没有想到,菲菲竟然将房屋提供给失足女使用,还招揽嫖客上门。
  
  旅馆开业不久后,民警就在旅馆内查获一起房客嫖娼行为,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嫖客、失足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日。
  
  事发后,房东郑先生听说自己的房屋竟被用做卖淫场所后,对此极为生气。
  
  一怒之下,郑先生将租房人菲菲告上法庭。他起诉认为,菲菲在租赁场所内从事非法活动,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终止租赁关系,菲菲返还房屋,并支付1.5万元违约金。
  
  此案历经两审,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终止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并要求菲菲“及时返还房产”。
  
  另外,菲菲交给房东的1.5万元押金也讨不回来了。法官说,郑先生有权要求菲菲支付相当于押金的违约赔偿金,不过,菲菲的押金可抵作违约赔偿金,就无需再支付了。
  
  法官说法
  
  非法使用租房房东有权解约
  
  法官认为,菲菲作为经营者,未合理妥当地使用租赁场所,在经营管理的旅馆中放任不道德行为发生,已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郑先生主张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关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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