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怎样和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苏丹:在居间服务合同中,买方要注意居间费用的数额及承担方。这里应当注意的是中介公司收取费用的前提是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不能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的,中介公司无权收取报酬。
贾立军: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居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就自己掌握的信息,如实地向委托人提供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如果居间人没有尽到以上这些忠实告知义务,反而为获取居间报酬而故意作虚假介绍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事先串通,故意告知虚假事实,从而损害了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居间人非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居间报酬,而且还应当就因其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对方后悔怎么办?
贾立军:出现以上情形时,要注意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具体步骤如下:在居间合同约定时间到中介公司,并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对方不在约定时间签订买卖合同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造成不能签订买卖合同的书面证明;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出由于对方未按约定时间签约已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已构成违约,同时给出对方一个签约的宽限期,要求对方在该期限内签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将原件挂号寄送给对方,如无对方地址可寄到中介公司转交;在宽限期规定的时间再次到中介公司,如再不能签约,再次要求中介公司出具证明。由此,可基本形成对方违约的证据。
苏丹:签订居间合同后在以下情况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则应当解除居间合同,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正当理由”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以下这些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理由:居间合同中记载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产权人、面积等房屋信息;卖方隐瞒了重要信息,如存在违章搭建、破坏承重及房屋结构、严重质量问题等;双方就主要交易条件在居间合同中未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
主持人:如何规避由签订居间合同引起的诈骗?
贾立军:首先,购房人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如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立即停止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其次,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 黑收费 ”。其三,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原则上是在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注意居间合同要求一次性支付中介费用或只介绍买、卖双方认识就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其四,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金条款。如果是对方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的“ 霸王条款 ”,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减少纠纷、损失发生。其五,买卖过程中各期支付金额、期限及方式等;税收、相关费用等的承担及各类更名手续的办理及费用承担;该房屋内是否存在未迁出户口及迁出期限等各项内容均应做出明确、详细的约定。另外,若涉及车位问题,也需双方明确约定。
苏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由中介公司代收房款的约定,委托方应慎重考虑。这里要提醒诸位读者,在公共中介买卖房屋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的中介公司,以免发生纠纷,使自己身心俱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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