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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取消房地产限购 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09.23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阙文龙
导语:福州房地产市场最新调控政策终于落定,在本市范围内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
标签:   福州  限购  优惠

  首套房享契税优惠政策

  《意见》透露,对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其购房款与货币补偿金额(含区位补偿、旧房补偿、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等)等额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发展二手住房市场,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住房时,其转让住房的原购房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未实行网签的商品房项目以纸质合同申请登记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产的以法律文书中记载的合同订立时间或拍卖时间为准;特殊情况的,应提供能够证明购买时间的有效凭证作为依据(如银行进账单等)。

  优先满足首套房贷款需求

  《意见》指出,福州将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落实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合理住房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异地购房者可以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当支持。

  《意见》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纳入企业资金应急处置机制的协调范围。对在建或已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风险的,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企一策,通过重组等手段实施帮扶,促进项目建成销售,化解风险。对兼并重组的有关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申请商品房预售条件放宽

  《意见》表示,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中高层及以下(即九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高层(即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超高层(即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无需提供建设部门和国土部门认定的资金投入证明。

  《意见》表示,福州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以租为主,以巩固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提供优惠租赁价格的保障性住房,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稳步扩大住房保障对城镇常住人口的覆盖面。

  各县(市)土地部门要根据本地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按计划有节奏地均衡投放,并针对市场变化情况,不再将捆绑配建星级酒店作为出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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