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房地产市场最新调控政策终于落定,在本市范围内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记者了解到,该《意见》的出台,意味着省住建厅此前出台的“闽8条”在福州正式落地实施。
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放宽
该《意见》明确提出,在福州全市范围内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此外,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意见》明确,对2014年8月1日起购买商品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按以下标准认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购房人购房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未实行网签的商品房项目以纸质合同申请登记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
据悉,2012年5月,福州市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除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之外,还要满足实际成交总价款低于或等于200万元/套这一条件。新《意见》中,“实际成交总价款低于或等于200万元/套”这一条件被取消。
购“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意见》指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第一次以市场方式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包括从省外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闽人员,从省外投靠在闽子女的父母等人员,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大学毕业生,成年子女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
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简称“首改房”)是指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再次购买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根据本实施意见对居民家庭拟购买住房(含二手房)是否符合首套房条件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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