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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协商征管未变:需补缴多少缺少数据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07.19来源:中国经营报
导语:虽然有规定出台要进行清算,但是项目确实没有销售完的,我们也不可能强制房企上缴税款,毕竟“规程”中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因为单从房企自己提供的信息很难准确掌握其销售情况,要核实这部分工作,目前难度较大。
标签:   土地增值税
  税收依法征管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广东省已经下发了文件,但税务机关执行情况并不乐观。

  7月16日,广东省某地方税务机关人士介绍,虽然有规定出台要进行清算,但是项目确实没有销售完的,我们也不可能强制房企上缴税款,毕竟“规程”中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因为单从房企自己提供的信息很难准确掌握其销售情况,要核实这部分工作,目前难度较大。”

  事实上,为了征管难题,国税总局曾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不过尽管有明确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并没有得到及时清算。

  目前全国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需要清算的具体规模到底有多大?除了央视去年曝光的3.8万亿元,官方并无相关信息披露。

  7月中旬,河北首次披露了其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规模,这或可成为当前土地增值税需要大量清算的一个缩影。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1月底,河北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阶段性成果,对达到清算条件的743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清算,其中核实清算项目483个,核定清算项目260个,共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14.6亿元。


  依次推算,全国范围内需要清理土地增值税仍然很大。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大的税款拖欠现象,财税人士认为,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国税总局的授权,在征管上,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并没有像其他税种一样,严格执行,而是采取了“可协商式”的征管办法,这是问题所在,未来应该加大税收征管立法要求。

  记者了解到,200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此,施正文认为,当前税收立法进度原则是对新设立的税种要采取立法,依法征管,但是对现有税种的征管仍然根据现有政策实行。短期内这种局面应该很难改善,而只要不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仍然不具有强制性,在此背景下,地方出台的规定如果跳不出国税总局的框架,在征管上很难有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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