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天气不好能否免责?
开发商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约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而这些“特殊原因”包括遇到“不可抗力”、“重大技术问题”、“停水、停电”、“昼夜降雨量超过70mm及六级或六级以上大风天气”,还有“市政府作出禁止施工作业、实施交通管制等决定,造成无法施工”等。
开发商说,正是在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影响后,无法如期交房。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针对开发商给出的理由,起诉的业主们都认为“太牵强”,因为“高考”、“天气”等因素,原本就是每年都会出现的情况,开发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预料到会出现这些情况。至于所谓的“供电”和“一期业主闹事”等原因,更算不上“不可抗力”,也与二期购房者无关。
因此,起诉的二期业主们坚持认为,开发商应当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近日,同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业主的诉求,要求开发商支付75864元违约金给购房者廖小姐。
法官说法“四大原因”都不成立
法官说,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
本案中,供热管道施工项目早已建成投用,施工时间早于讼争商品房项目建设时间,不属于不可抗力。
其实,针对开发商说的一期业主阻挠供电线路架设问题,法官说,这些事原本发生在二期业主签订购房合同之前,也不构成“不可抗力”。
第三,恶劣天气因素问题。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理应对可能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进行充分的估计,事先合理扣除。而且,法官还查明,天气原因方面,也没有开发商说的那么严重。由于开发商未能提交现场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等证据,未能证明确实存在由于天气原因造成无法施工的情况。因此,法官也不采纳开发商的“恶劣天气说”。
第四,高考道路交通管制问题。经查,同安区一共有三个考点,而讼争商品房项目附近不但没有考点,甚至连一所中学都没有。
综上,开发商的“四大原因”都不能算“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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