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2010年6月至2012年10月17日期间申请福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又未获得核准的福州家庭,此次若符合相关准入条件下,将获得选房资格。
14日,记者获悉:福州市政府日前批转了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此举是为了妥善解决福州市五城区已申请受理尚未审核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
准入标准主要适用于2011年城区已公布的相关申请条件。鉴于街(镇)初审、公示工作已经结束,不再重复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文件精神,本次着重审核申请家庭的住房和收入、财产情况。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米
通知要求,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房产相关情况以审查时的相关信息为准,而有以下相关情形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核。
这些情形为: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房产;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申请人与配偶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后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各类住宅或非住宅房产。
至于申请家庭年收入则以家庭成员2013年全年合计收入为准,经营单位股权、车辆登记情况以审查时的状况为准。其必须符合:申请家庭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下;申请家庭财产30万元以下(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各类非住宅等财产〈住宅已纳入住房条件,不再纳入财产价值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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