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营业性用房如期签约可“转正”
两份《告知书》对营业性用房的征收补偿也予以明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经认定营业性用房的,其征收补偿款可用于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认定的营业性用房面积的3倍。
《告知书》明确,对无产权房屋的认定补偿办法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办法,两份《告知书》规定: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超期限搬迁不享受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
6种情形将获补助。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权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15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确权建筑面积每月10元/㎡(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若区位补偿评估价格不含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的,对被征收的成套房可另外给予420元/平方米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作为搬迁奖励。此外,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和成套房补助。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告知书》还明确了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将不享受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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