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安居”才能“乐业”,从决定买房到乔迁新居,购房者要经历看房、买房、贷款,装修,物业等十几个环节。买房贷款时,会遇到怎样的困惑?交房验房时,有没有遇到不知如何解决的时候?住房后,与物业之间又存在哪些矛盾?
在2014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的这一周,本报房产置业热线更是电话不断,不少市民通过热线向工作人员讲述自己与房子不得不说的“心结”,而本报记者也整理了相关热点问题,邀请福建知名律师卓文彬为此次“3·15业主维权活动”的特邀嘉宾,给消费者提供最为实用的购房指导。
焦点1
银行“闭门羹”如何应对
新政频出、银行准备金利率提高、年底停贷……诸多因素都导致银行贷款难产,有的买房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有的要提高首付,有的贷款人遭遇停贷,贷款发放要延后2-3个月……贷款问题事关买房大局,触一发而动全身,楼市中因为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也成为近期购房者最为关注的问题。
房贷暂时不放能否提出退房?
案例:罗先生看中一楼盘,签订认购书,并支付了3万元定金,而他去售楼处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听朋友说现在年底多家银行贷款收紧,高先生这个时候签合同,贷款一时半会儿也办不下来。高先生想,与其先把60多万元的首付交给开发商还不如自己在这段时间赚利息钱,因此他想以贷款不能及时办理为由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并取回定金,请问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解读:在该案例中,银行收紧贷款延期致使罗先生不能及时获得银行贷款,虽然贷款政策的调整不以买卖双方的意志为转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但作为买方而言,最主要的合同义务是支付房款,即使申领银行贷款时遇到了困难,但并未对罗先生的履约能力造成严重影响。
罗先生仍有义务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以履行付款义务。并且,虽然罗先生签订的是认购书,也具有法律效应,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提出退房。所以,在开发商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罗先生以贷款不能及时办理为由要求退房是构成违约的,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贷款延期卖方能否单方面解除合同?
案例:赵先生在去年9月与买方通过中介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今年1月前全款付清后才交房。买方支付了40万元首付款,另外60万元余款办理按揭。由于中介说贷款已经通过审批,很快就能办下,赵先生觉得问题不大就提前交房给了买方。不料办理贷款的银行通知,目前贷款额度已经用完,放款要到4月份。赵先生有权向买方索要贷款延期期间的相关赔偿吗?又能否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解读:首先,根据合同约定要今年1月份之前全款付清后才交房,现买方不能在该日期前付清全部购房款项是构成违约的,卖方赵先生虽提前交房给买方,但是仍可以要求买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
但如果赵先生解除合同则需要与买方协商才能达成,由于在本案中,买方申领贷款已获得银行批准,虽然因银行放款延迟买方不能及时付款,可能会存在违约情形,但是银行放款后,买方仍可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合同中对此种没有特殊约定的话,赵先生主张解除合同,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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