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房东得作部分补偿 房客也需承担商业风险
法院了解到,2012年11月29日,栖霞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毛强租给陈嘉的门面被列入征收范围。2013年4月,毛强与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拿到了包括拆迁费、过渡费、固定电话安装费、空调费和其他装饰装修及附着物款18万余元,还有其他营业补助6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都该给对方补偿。陈嘉在租赁的房屋内安装了固定电话和空调等,并进行了装修,由此毛强才获得相应补偿,所以毛强应当对陈嘉进行部分补偿。至于毛强拿到的营业补助,主要还是跟陈嘉的经营有关,所以毛强也该对陈嘉给予适当的补偿。房屋转让费系陈嘉从他人处转租毛强房屋所花费,该费用系商业风险,应由陈嘉自行承担;至于加盟费算是商业风险,得陈嘉自行承担。而搬迁补助费系补给产权人而非承租人,故不予支持。
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酌定毛强将营业补助66万元的8%计5万元补偿给陈嘉,并支付陈嘉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补偿款2万元,法院要求毛强合计赔偿陈嘉7万余元。另外,法院认为毛强的诉求也算是合理。法院判陈嘉应搬离,并支付逾期占用房屋所产生的使用费,按照自2013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迁出时止,以4万元一年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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