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国家财税改革及房地产税改革方向分析。三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关于房地产领域,财政部长楼继伟如此解读:改革加快房产税立法和改革步伐,减少房产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清费立税,增加房产保有环节的税收。
而土地增值税,已成为房地产交易环节增速最快、金额较高的税种。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五类直接针对房地产的税种,2012年全国总收入为10128亿元,比2000年的449亿元增长22倍。其中,土地增值税2012年为2719亿元(仅略少于2874亿元的契税),比2000年的8.4亿元暴增323倍。而作为保有环节的税种,2012年房产税为1373亿元,比2000年的210亿元仅增长5.5倍。
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成为优化房地产税收结构的“拦路虎”。理应增加房产税,而弱化或取消土地增值税。更何况,土地增值税自实施后,一直存争议,因为这一税种与所得税在功能上有重叠之处。对于开发商而言,既征土地增值税,又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来说,在转让房屋时(2008年救市时暂停对个人转让住宅征税),既要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又要缴土地增值税。没有道理,说不过去!
当然,取消此税还有很多其他理由,比如:超率四级累进税率,扣除项目太多,操作过于复杂,征税成本太高;分为预征与清算两个时间节点,一个项目从售房到竣工少则一两年,长达四五年,征税变成了“长征”;各地税制不统一,预征率也不一样,各地税务局各行其是;全国几万家开发商,诚信度有差异,纵容不诚信者,就是对诚信者的不公平、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