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央视报道土地增值税事宜后,这件事被业内外持续不断的热议与争论。央视报导涉及的上市房企,纷纷发公告澄清。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应称:有关人员对欠税的巨额推算,方法是不正确的,对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存在误解误读,近几年土地增值税征管力度是逐步加大的。
经过近几天隔空论战后,似乎房企和税务局都无错。那么,到底是谁错了?其实,央视也只是将存在多年的一个“老问题”,重新翻了出来。土地增值税,一直是房地产税收体系中,税种设计最复杂、征税成本最高、税制最不统一、官企扯皮最多的一个税种。
不妨先抛出观点,笔者认为此税可以考虑废除了。首先,从设税的初衷看,1993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其背景是,1992年至1993年,海南、北海、珠海等南方部分地区楼市火爆,炒地皮现象突出,房地产泡沫严重。为此,1993年6月国务院发文,大力度调控房地产。
不容否认,本世纪最初十年,全国房地产市场再度经历了复苏、繁荣,而且部分年份市场有些疯狂,比如2005年、2007年和2009年。在这一过程中,地价涨幅显著超过房价涨幅,部分企业和部分项目,存在利润率过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土地增值税来调节土地市场及房企收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必须看到两点新情况。一是2004年实行“招拍挂”后,土地出让市场趋于规范,通过各种关系低价、协议拿地已非普遍现象,土地增值额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开发商对于市场的判断及运营水平。二是2008年以来,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利润率总体趋降,暴利项目越来越少,个别时段还曾出现亏钱卖楼的情况。这就意味着,近几年的房地产市场形态及项目利润率,已与1992-1993年明显不同,开征土地增值税的初衷已失去了“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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