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公共管理被戏弄。
按照《办法》所界定,“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上述这些公共利益,由广大业主分摊成本,共同管理,是没有疑问的。应当说,在商品房市场建设初期,建设主管部门有义务组织协调这些公共事务的管理;在一定历史时期,“代管”也是需要的。但是,“代管”终究是要方便广大业主,终究是要尊重和服从业主权益,而不是把钱收上来,就制造出一个“业主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的伪命题。更不能一直“代管”下去,或者名义上交给业主委员会,实质上进行“影子管理”。公共事务的管理,不能因部门利益、行业利益被戏弄。
在笔者撰写这篇评论时,恰逢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总结我国住房改革发展经验,借鉴其他国家解决住房问题的有益做法,深入研究住房建设的规律性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建立统一、规范、成熟、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这为住房制度的改革完善提出了更高的、也是更现实的要求。
我们衷心希望,《证券日报》近期推出的这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系列报道》,能够引发相关方面对于现存问题的重视,真诚解剖自我,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抓紧解决这些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