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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少鹏:养房钱连环套追凶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11.05 来源:董少鹏博客

导语:只要购置一套新房,就要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8%交纳一笔专项维修资金。这笔钱不是立即派用场,而是未雨绸缪,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之用……
标签:   董少鹏

  只要购置一套新房,就要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8%交纳一笔专项维修资金。这笔钱不是立即派用场,而是未雨绸缪,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之用。这就是由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联合签署,于2008年2月1日生效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告诉我们的逻辑。

     但在现实中,这个美好的逻辑被屡屡打破:全国各地众多小区的业主为支取专项维修资金,费尽周折仍难如愿;与开发商有着千丝万缕利益牵扯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了长期“代行”业主权力,千方百计阻挠成立业主委员会;部分开发商勾结物业公司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即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支取这笔资金也要过物业公司这道关。所有这些问题,皆因《办法》过多地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倾斜,而涉及业主权益保护的条款过于空泛、难以落实。

     首先,《办法》认钱不认人。

    《办法》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据此,开发商可以强制性“代收”这笔钱。而且根据《办法》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一个“代收”,一个“代管”,决定了谁掌握这笔钱的主动权。“代收”的是开发商,“代管”的是开发商的主管部门,这两个甘愿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守门的人,逐步变成了只守门,不开门。究其原因,是滋生了部门利益、行业利益。

     第二,主仆关系全颠倒。

     虽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大会成立后,从“代管”部门接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但是由于开发商以及与其纠缠不清的物业公司百般阻挠,业主委员会成立十分困难。到目前,全国各地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约为20%上下,足以说明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把这笔资金衍生的部门利益、行业利益切割开来,各地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将会大幅度上升。

     按照《规定》要求,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先要选定银行,开立一整套账户;然后通知建设主管部门;再由建设主管部门通知托管银行划转该笔钱的余额。显然,《办法》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何时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强制性划转资金的条款。

    《办法》在资金使用上,十分“依赖”物业公司,而不是把权力交给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可见,“代理方”处处强势。

    《办法》还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相关使用情况。这一规定,看似四平八稳,其实还是强化了“代理人”的地位。

     为此,我们郑重呼吁,通过修改相关规定,归还业主应有的合法权益。监督资金使用的,首先应当是业主及其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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