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形式 获得好处费480万元
据起诉书披露,为进一步获得利益,余乾寿又授意陈伟荣与王启政、杨金龙进行虚假出资操作,形成已经出资合作的假象。随着两家房地产公司陆续将房子向市场出售并回笼资金,余乾寿在并未实际出资以及没有任何合作经营行为的情况下,通过陈伟荣多次到王启政、杨金龙处拿取投资“分红”,其中从王启政处共分十次拿走“分红”共计人民币1475万元,从杨金龙处分八次拿走“分红”共计人民币1044.5677万元。
2008年下半年,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项目中的新桥大厦以及新桥商贸大厦的建筑施工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余乾寿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余乾寿、王启政事先商谋,由王启政出面与建筑承包商李某商谈,如果李某所挂靠的建筑公司参与投标,并顺利获得工程承建权后需给余乾寿、王启政工程总造价的6%作为好处费。李某为获取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的工程承建权,并为了今后承建施工过程的顺利开展便答应了王启政提出的条件。之后,王启政借其朋友瞿某之名与李某签订虚假合作协议,并虚假出资80万元,假意与李某共同参与建筑项目,风险收益均分。最终李某以浙江方泰建设有限公司、温州三箭建设集团名义参与竞标,并在余乾寿、王启政的帮助下顺利获得了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工程承建权。
2009年10月11日,王启政又通过瞿某与李某签订协议,以股份转让的形式通过瞿某从李某处获得好处费480万元人民币。余乾寿通过王启政联系李某,后委托他人两次从李某处获得好处费400万元。
发奖金方式 非法侵占集体资金64万元
当地纪委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在此次一共569套安置房中,前任村支部书记葛彩华家55套,支部委员林成龙家50套,支部委员胡佐永家24套,村委会主任余乾寿家13套,村委员唐福新家15套,村委员胡国强家2套,村会计余臣德家39套,村出纳余承昭家32套,村办公胡文西家46套,村办公余云恩家40套,共分配了316套安置房。永嘉县昌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和田房地产开发公司各购得65套和44套(按照成本价结算)。另外144套中,80套分给了拆迁户,剩下的用于抵工程款以及代建费。
在2007年7月,余乾寿以自己在新桥村担任村主任时间长,对村集体贡献大为由,主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决议,以成本价60万元又购得新桥大厦3001室安置房(面积约220平方米,每平方米合2700多元),以作为对自己的奖励。
2009年6月10日其又以每平方米8900元转卖给温州当地其他官员,从中赚取差价135万余元。
2011年9月,因永嘉县纪委着手调查新桥村安置房的有关问题,余乾寿将获利部分全部退还到永嘉县江北街道办事处。
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在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余乾寿擅自以村两委名义,从2008年起,连续四年给村两委成员以发放奖金等方式非法侵占集体资金共计64万元,其中余乾寿分得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