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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适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 增值部分55%归政府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8.16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徐杰

导语:昨日(8月15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政策。该政策明确,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满5年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不过经适房住户要按照评估价与当时经适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标签:   保障房  经适房  增值

  昨日(8月15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政策。该政策明确,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满5年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不过经适房住户要按照评估价与当时经适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有业内人士表示,其实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许多城市已经实现,但对杭州而言,或具有更加与众不同的意义。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6月杭州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上涨7.4%,与其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非常接近。“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后,促进存量增加,可以起到平抑房价作用”。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童悦仲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增值部分55%归政府

  杭州昨日公布的《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围绕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内部循环和申请回购等相关内容,明确了政策规定。

  其中符合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04年9月1日被确定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2004年9月1日前签署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的,不用补缴土地出让金;之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交易时,须按现今评估价和当初购买价差额的55%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而在2004年9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如上市交易需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差价的5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土地收益的计算公式为: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的评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5%-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我爱我家市场研究中心报告认为,对于2004年9月1日之前购入的经适房业主,根据目前其持有的住房,表现出积极的出售愿望,而在2004年9月1日之后的业主来说,面对55%的土地收益,意味着业主和客户之间将产生高额的税费,将视未来的市场表现,逐步进行上市交易。

  “在2004年以前,房价没有飞涨,当时购入经济适用房的人群没有经济适用房的概念,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价格相差不大。2004年以后,房价上涨很快,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产生差价,比如商品房要1500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才3000多元/平方米,出现一房难求的局面。”双赢机构总经理章惠芳说。

  记者还注意到,增值部分55%归政府的比例和南京一样,但相较济南、北京等已实施经济适用房入市的城市要低,数据显示北京和济南为70%。而今年以来市场传出消息称,北京拟禁止经济适用房直接上市进行交易,逐步建立经济适用房封闭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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