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整体确权,由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单独转让,但可随企业整体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企业住房困难员工优先租用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住房困难的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准入条件、分配方案以及使用和退出管理等规定,并向县(市)区经委及住房保障部门报备。满足本企业员工需求后的剩余房源可统一出租给其它企业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具体由企业间协商形成一致调配方案,并向县(市)区经委及住房保障部门报备。严禁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于或变相用于商品房开发,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
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企业应当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将配租情况送县(市)区经委及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承租人在承租期间不得在本市再次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企业可在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偿还建设投入。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不得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否则企业可依照租赁合同责令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