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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租房 困难员工优先租用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7.30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 陈玲云

导语: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鼓励企业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公租房,并推出多项优惠政策。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应安排不低于30%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标签:   保障房  廉租房  公租房

  记者29日获悉,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鼓励企业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公租房,并推出多项优惠政策。

  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公租房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应安排不低于30%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凡企业愿意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报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当地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由企业与所在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

  支持企业在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内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投资企业可享多项优惠政策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的,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可争取国家、省补助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也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建设任务,合理安排分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雷检测及图纸审查费、人防建设基金、城市道路占用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应适当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的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高层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66㎡

  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或公寓,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筑容积率。成套建设的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60㎡,高层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66㎡。宿舍公寓类(非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30㎡,高层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33㎡。

  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而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等房屋,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在依法办理用地变更手续后,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允许企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在底层配建商业店铺,具体配建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总建筑面积5%以下。出租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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