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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对夫妻离婚 房产全归丈夫墓地判给妻子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7.27 来源:台海网 作者: 陈捷

导语:结婚十多年后,当初购买的房产价值已经升值数百万元,但妻子黄女士却只分到了6万元“一次性经济帮助金”和一小块墓地。她说,以前一直认为婚后买房登记在谁名下“不是问题”,现在才知“当初错了”。
标签:   离婚  房产

判决 房产归丈夫墓地归妻子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夫妻二人在婚后购买的住宅和店面都是丈夫石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不过,考虑到黄女士离婚后无房居住,法院又根据本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租金标准及黄女士年龄、收入情况,要求石先生给付黄女士一次性经济帮助金6万元。另外,2006年,他们夫妻花1万2千多元在厦门购买了一处墓地,这一墓地,法官判给了黄女士,不过她还要为此支付6000元给石先生。

  一审判决后,石先生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比较客观”的,虽然在提到6万元经济帮助金时,他还是忿忿不平,觉得“太多了”。

  但是黄女士不服一审,目前已经上诉二审法院。黄女士的代理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林清旺律师说,根据二手家电经营账目,足以证明两套房屋首付来源于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家电的收入,而非石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且,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账户收入也是二人婚后所得,因此,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买房时确实是用他的名字。但是,当时别人都跟我说,婚后购房写谁的名字都是共有财产,我老公还笑着补充‘我家啥不是她的?连我本人都是她的’”,回忆起当年的购房经历,黄女士很感慨,她说,那时夫妻之间“互相还很信任”。

  法官说法

  婚前财产婚后买房还是属于个人所有

  为什么婚后购买的房产,不能算夫妻共有房产?对此,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石先生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有出资房产首付款,并且是以其名下的户头,用婚前财产支付了按揭款。

  而从黄女士方面来看,她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婚后有从事工作、工资数额,或已将工作收入交给石先生,来偿还按揭。

  法官认为,黄女士提供的唯一证据——二手家电经营流水记录,无法证明双方婚后的经营收入情况,而且,依照常情,短短八九个月的二手家电经营不足以支付约14万元的首付款。

  因此,法官认为,购房款都是石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来,房产首付款和按揭款均由石先生支付。虽取得所有权的时间发生在婚后九个月,但在此案件中,不宜认定为共同财产。

  专家说法

  婚后买房归谁 关键要看证据

  婚后买房,哪些情况下,属于个人所有?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说,一般来说,婚后所购买的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该房产是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但是,有以下四种例外的情形:以婚前财产购房;父母赠与房产;夫妻书面约定;婚前付了首付。这四种情况下,婚后买房属于一方独有。

  黄健雄指出,在房产问题上,不能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关键要看证据,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婚后购房的钱是由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来,那法院就会将婚后房产判归其中一方所有。如在本案中,如果黄女士能够举证证明,她也曾为婚后购房掏过钱,那么,她也可以分到房产。

  黄健雄说,这一案件也给许多夫妻敲响警钟。“夫妻之间,也要注意取证。特别是在购买房产等重大支出时,最好留存转账凭证或资金往来的记录,尽量别用现金,避免口说无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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