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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女童殒命小区景观池 开发商承担40%责任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7.22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黄妍

导语:在本期案件中,连江一岁多的女童趁奶奶不注意偷溜出去玩,最后被发现溺亡在小区景观池内,2012年8月,法院作出终审此案,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承担40%责任。而父母未尽监管责任,应承当主要责任,承担60%责任。
标签:   小区景观池  安全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云及其家人借住在小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因此,小云一家作为物业使用人,也是小区共同利害关系或者共同利益的直接受益者。

        综合分析,小云溺亡的后果是因为监护人的监护不力,和物业、开发商对景观池施工、管理存在安全漏洞综合所致,2012年8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方均有责任各打一板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因此,小云和家人借住在小区内,他们作为物业使用人,和小区物业存在利害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务。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本案中,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公司担负着小区水池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等工作,在小云一家借住小区期间,由于其未在事发景观水池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未尽到管理职责,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小云掉进景观水池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受害人小云溺水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小区开发商,对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负总责,然而景观池的设计并未按照设计图规范施工,开发商应对景观池的设计施工缺陷负总责。所以,某房地产公司对小云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法官介绍,小云父母作为年仅一岁多的小云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其死亡,本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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