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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女童殒命小区景观池 开发商承担40%责任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7.22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黄妍

导语:在本期案件中,连江一岁多的女童趁奶奶不注意偷溜出去玩,最后被发现溺亡在小区景观池内,2012年8月,法院作出终审此案,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承担40%责任。而父母未尽监管责任,应承当主要责任,承担60%责任。
标签:   小区景观池  安全

        “业主”的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对于物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公共设施未尽养护、管理服务的,造成小区业主、用益物权人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期案件中,连江一岁多的女童趁奶奶不注意偷溜出去玩,最后被发现溺亡在小区景观池内,2012年8月,法院作出终审此案,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承担40%责任。而父母未尽监管责任,应承当主要责任,承担60%责任。

        女童借住小区却不幸溺亡景观池

        女童小云出生于2010年1月,同年7月,跟随母亲和奶奶,一起住在连江一小区车库里,这车库属于小云姑姑所有。2011年9月24日中午,小云趁其奶奶在做饭时溜出家门,后经其家人寻找,发现小云掉落在离家61米远的小区景观水池中。

        小云的家人立即送她去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溺水。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勘验当日该景观水池东北侧水深41CM。

        根据法院现场勘查,事发景观水池为硬底,不规则形状,池底至岸最高处高度为88CM,池底至岸最低处高度为72CM,两旁栽种篱笆树,靠东面有一缺口,未栽种篱笆树,池底至岸处高度为82CM,勘验当日水深16CM;车库距事发景观水池61M。此外,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在该景观池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庭审中,小云的父母提出,他们小区的水池自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至今,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事故发生前,景观池中的水浑浊不堪,积水长期没有清理排干,他们认为,开发商建设并交付的配套景观水池设施具有安全隐患,没有警示标志,此外物业公司也没有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因此物业公司和开发商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辩称,景观池必然有水,而水池是露天的,事故当天下雨,水池的水浑浊不清也是必然的,此外,小云一家住在车库,并非小区业主,没有形成服务关系,另外,小云的父母未尽监管责任,导致了事故发生。

        父母承担60%责任物业、开发商承担40%责任

        连江法院审理认为,小云一家借住在小云父亲胞妹的车库里,是该车库的用益物权人(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此外,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担负着小区水池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等工作,在小云一家借住期间,其未在事发景观池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管理职责,其对小云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开发商作为配套景观池的建设单位,根据法院现场勘查,并没有严格按照图纸设计的水景工程的水面高度为40CM、水池高为50CM,采取缓坡或置石设计,并且民警在事故当天勘验,东北侧水深41CM,不按设计标准施工,存在过错。

        另外,考虑到小云年仅一岁多,作为监护人,她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小云的溺水死亡,本身也有过错,小云的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承担次要责任。

         2012年4月,连江法院做出判决,被告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小云父母人民币204954.65元,被告福建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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