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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公租房申请条件公布 下月10日起受理申请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5.31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祁正华

导语:30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了2013年度福州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条件,并从6月10日开始受理,根据申请受理量和房源情况适时暂停受理。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可前往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服务窗口递交申请.
标签:   廉租房  公租房

  相关链接:申请审核和配租流程

  申请受理。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受理在辖区范围内居住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初审、公示。街(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其中,廉租住房为20个工作日、公共租赁住房为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查。经初审、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并说明退件原因。

  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街(乡镇)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辖区承租公房及自有私房的情况进行查档核实,并同步提请市房屋登记部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他区住房保障部门一并核查,核查工作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核查的信息一并转区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定期转来的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民政部门关于收入、财产认定的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查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民政部门根据核查信息,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进行认定,签署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意见并反馈到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的收入、财产认定结果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准入资格、配租户型等提出审核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报告上报市房管局。经区级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并说明退件原因。

  复核、公示。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监察局(纠风办)及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各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通报复审工作情况,会议就相关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复核认定意见。通过联席会议复核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

  资格登记。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登记保障资格并批转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同时,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登记获得保障资格家庭的申请审核档案报送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备案。

  轮候、配租。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登记保障资格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开抽取轮候顺序号,并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公开抽号确定的轮候顺序名单。同时,结合房源筹集情况,按照轮候顺序组织保障对象抽取配租房号(廉租房保障对象在轮候实物配租期间先行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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