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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公租房申请条件公布 下月10日起受理申请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5.31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祁正华

导语:30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了2013年度福州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条件,并从6月10日开始受理,根据申请受理量和房源情况适时暂停受理。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可前往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服务窗口递交申请.
标签:   廉租房  公租房

  30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了2013年度福州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条件,并从6月10日开始受理,根据申请受理量和房源情况适时暂停受理。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可前往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服务窗口递交申请,详情可致电所在区房管部门咨询(鼓楼87525521、台江83296354、仓山83446243、晋安87487583、马尾83986297)。

  廉租房申请条件

  廉租房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9.5万元以下(含);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

  申请家庭成员中,已领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工龄补贴的,在其获得保障资格后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动通知其办理退出住房工龄补贴手续;未办结退款手续的,不提供廉租房保障。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户籍限制。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申请人选择实物配租的,房源在马尾区或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提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房: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市城区户籍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市、区房产管理(登记)部门交易登记时间为准;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商铺及其他各类非住宅房产的。

  公租房申请条件

  家庭年收入7.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47万元以下(含)的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房:

  1.具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2.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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