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废除厅字[1999]10号文
有位在部委工作的朋友,单位又分房了。你如果是在体制外工作,可能会觉得奇怪,国家不是早就取消福利分房了么,怎么还有单位在分房?
没错,他们就是在分房。仍然是按照职务、级别、工龄等排队,分数高的优先。与1998年以前略有不同的是,那时是完全免费分房,现在需要交点钱。交多少呢?每平方米大约5000元。名称是经济适用住房。
他们单位这批房子在三环附近,周边二手商品房已经卖到每平方米5万元。上述一套12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全价只需60万元,只相当于商品房售价的十分之一。当然,与所有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一样,这房子限售5年。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经济适用房限售期过后,可以转让。中央国家机关没找到相应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从其规定。2008年4月8日之前签订合同的经济适用房,按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款。也就是说,至少80%的收益归个人。
2008年4月8日之后签订合同的经济适用房,按原价与区域商品房参考价差价的70%上交补交土地收益款。请注意,参考价不等于成交价。假如成交价是每平方米5万元,参考价一定会大大低于此价。我个人估计,至少差价的一半可以归个人。
按现有规定,公务员转让政策性住房获得超额收益,是合法合规的。1999年8月16日中办、国办下发一份编号为“厅字[1999]10号”的文件,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这份文件第十八条有三款:“⒈在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宅按建造成本价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
⒉有建房土地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本单位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⒊支持职工购买北京市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
近14年过去,中央取消了很多审批,废除了很多文件,但“厅字[1999]10号”依旧巍然耸立,成为各部委在北京大举建房分房的尚方宝剑。国务院明令取消各种形式的福利分房,但公务员的福利分房从未断过。上行下效,既然各部委带头,各地更是有恃无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