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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遴杰:不要误读不动产统一登记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4.09 来源:杨遴杰博客

导语:前些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进行通知,其中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的类型很丰富,像林地、园地、草地都算在内,但最引起人们关注的自然是城市内的土地与房产登记。
标签:   不动产统一登记

  前些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进行通知,其中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的类型很丰富,像林地、园地、草地都算在内,但最引起人们关注的自然是城市内的土地与房产登记。尤其是在当前房地产调控与反腐都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很多人难免把统一登记与未来收取房产税和打击官员腐败联系在一起,认为此举对调控房价具有重大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对不动产上的各种物权统一进行登记,目的是通过公示的方式,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确定不动产的支配关系,从而为不动产交易提供统一的、有公信力的法律基础,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维持市场有序运转的作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在《物权法》中有明确规定的,《物权法》中专门有“不动产登记”这样一章,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既然叫统一登记,直接需要改变的自然就是当前各种不动产登记不统一的现状。我国当前不动产登记在统一性上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法律依据和登记机构的不统一。

  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繁杂不统一,除物权法外,房屋登记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原建设部2008年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2007年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另外林地、草原、农村承包土地、养殖用地、海域滩涂的登记都有相关的法律以及部门规章。法律依据的不统一,衍生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比如登记的效力不一致、查询过程不规范、容易重登错登漏登等,导致不动产登记手续繁杂重复、耗时费财,社会成本高不算,差错比例高会损害登记的公信力,降低其公示的基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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