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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将房产赠与亲属 业内提醒看贷款记录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03.27 来源:海峡都市报

导语:业内人士提醒:虽然以赠与公证方式将房产过户给父母,比普通交易过户更省税,但在“认房又认贷”的界定标准下,即便名下无房产,但只要购房者在银行留有房贷记录,通过贷款购房就会被认定为“二套房”或“多套房”。
标签:   赠与  贷款  购房

提醒
有贷款记录 仍视为“二套房”

     然而,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种赠与的做法仅适用于少数情况,对于大部分此前有过申请房贷记录的购房者并不适用。

     “如果是为了获得购买首套房的认定资格,那么如果银行里留有贷款记录,即便将名下房产卖出,在购买房源时依然会被认定为‘二套房’。”福州家天下房产交易部经理蔡莉莉解释道。

     据了解,福州目前对房屋套数的认定采取“认房又认贷”的标准,根据此标准,田先生在2006年已通过商业贷款购买了首套房产,并在银行留下了贷款记录,这样即使将名下房产转赠,在买房时依旧被视为“二套房”。

     值得一提的是,在采访中,不少购房者亦表示公积金贷款可“认房不认贷”,即名下无房产,申请纯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将被视为“首套房”,这也是许多人热衷将房产转赠直系亲属获取购买首套房资格的原因之一。

     但是,根据福州市今年4月1日起将正式执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参照贷款承办银行个人贷款住房认定标准执行。

     “由于承办银行通常是商业类银行,这意味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与商业按揭一样,认房又认贷,即不仅以申请人家庭名下的房产数量为认定依据,还以该家庭成员此前申请住房贷款的银行记录来认定其住房套数。这意味着,无论该家庭名下的房产是否已经变卖,只要其房产申请过住房贷款,即被算入住房套数。”蔡莉莉表示。为此,上述购房者的换取首套房优惠资格策略,在公积金新政实施之后也不再可行。

     所以,有业内人士总结,这种通过赠与方式转移名下房产,获取首套房资格的策略,仅适用于此前在银行没有贷款记录,同时又拥有房产的客户。“当然,有能力一次性付款但同时遭限购的客户,也可通过此方式重新获得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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