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印花税为例, 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1988 年通过,印花税征收范围为该条例列举的凭证。当时共列举五个类别的凭证。然而,之后20 多年我国的经济
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凭证也出现许多新变化,但条例未变, 仍然只对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另外,对地税部门来说,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除外)属小税种,但征管起来却面临凭证多、税率多、征收成本大等困难。
还有税务界人士指出, 现正在部分省市开展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预计“十二五”期间将推至全国,届时,地税部门在流转税、所得税方面的征管空间将被收缩,因此,地税部门把工作重心从流转税、所得税等逐渐向财产行为税转移, 不失为一个好的“出路”。
两税简并税负未必减轻
由于印花税和城建税均属于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税种(城建税随营业税附征), 因此, 如上述这项改革顺利开展,无疑将带来房地产交易环节税种简并的结果。
但是,这一结果是否能带来税负的减轻? 从目前情况看,未必。
因为,早前有消息称,城建税和印花税联动改革,是在保留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情况下, 将其他印花税予以取消,其形成的减收因素通过将城建税税率统一提高到7%来补充。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具体分为三档: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也就是说,如果城建税税率统一到7%的话,对于后两种纳税人来说,要缴纳的城建税必然增加。
具体到个人房产交易成本, 据税务部门介绍, 目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个人买卖住房均暂免征收印花税; 销售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住房的,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这样, 如果按7%的税率缴纳城建税, 对于所在地为县城、镇的和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个人, 随营业税附加征收的城建税税负也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