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宽度大于3.5米应设花坛或绿带
绿化整治方面,导则指出,福州市道路交叉口绿地在满足行车视距前提下,应强调乔、灌、地被的立体配置,适当点缀景观小品,或通过种植形态优美的特选高大乔木作为景观焦点。
人行道(沿快车道一侧)宽度大于3.5米时,应设置花坛或绿带。重点区域的花池以种植时花为主,彩叶地被为辅,一般区域种植彩叶植物,人行密集的街道或无法设置花坛绿带时,树池位置应设透水透气的树池篦;总体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行整治,避免一刀切。行人密集的道路,裸露树穴应加设盖板。不具备绿化条件、需临时达到绿化效果的地区宜设置花箱。
导则还规定桥梁绿化改造不得破坏桥梁既有结构、交通组织,应对实施绿化改造的桥梁进行检测和加固。护栏绿化宜选择三角梅、飘香藤、软枝黄蝉、细叶美女樱等开花或色叶类植物。
人行天桥扶梯落地端梁体下部空间应设置绿化空间,并与扶梯绿化连续,形成立体绿化效果。
绿道沿线整治范围宽度一般不小于10米
此次的导则中也对城市绿道的设计进行了指导。导则指出,绿道沿线整治范围宽度一般不小于10米,绿廊、慢行、服务设施、标识、交通衔接五大系统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福建省绿道规划建设导则》的要求。慢行系统中,步行道应根据区域特色选择不同颜色的透水砖铺设。历史风貌区内宜采用灰色系;非历史风貌区中宜采用砖红色系,综合慢行道和自行车道宜采用砖红色系彩色沥青路面。
对于确实需结合各类公园绿地设置的自行车休闲道,宜将步道和自行车道进行安全分离,受场地限制的地点,应采用不同色彩、标高或其他隔离措施进行提示。绿道中的步道不宜设置台阶,如确有必要的,应设置明显的提示。
沿街建筑实体围墙应实施“拆墙透绿”
此外,导则还指出,沿街建筑实体围墙应实施“拆墙透绿”。分界宜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或半透景围栏。城市绿地不宜设置围墙,应选用沟渠、绿墙、花篱或栏杆等替代围墙。
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城市主要入城口的高层公共建(构)筑物、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道路与节点可视及的高层建筑,应当按城市夜景照明相关规范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区域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射光,应避免对行人和车辆形成失能或不舒适眩光,应争取做到“见光不见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