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3.专项维修资金将可紧急使用
现状早在一审时,就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物权法》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存在较大操作难度,建议在法规修订中对于电梯、压力容器等保障业主基本需求的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事项给予方便。也有人提出,可以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简化业主表决和审核手续。
新规 新规采纳了这些建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业委会可以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使用范围和金额进行申请,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
亮点4.引入“联席会议制”协调解决小区难题
难题 目前福州还存在许多无物业小区,它们的管理也一直是个难题。此外,一些小区旧物业公司合同到期,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业主大会没有就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作出决定,造成“管理真空”。
新规针对这一问题,新规规定:“未产生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域,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确定物业管理方式。”
新规还对相关政府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责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如,明确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实施综合改造的主体单位:“各级政府应当逐步组织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区域实施综合改造,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综合改造后的住宅区域业主按照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确定管理方式,并推广专业化物业服务。”
新规还提出,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换届、业委会履行职责、物业退出、物业纠纷等物业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有效化解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规定:“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召集及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员单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建设、市容、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