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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决定房屋征收前 须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11.01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杨永敏

导语: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标签:   征收  评估  拆迁

产权调换房屋,须具备入住条件方可交付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推算。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协商通知书应当载明协商时间、地点。仍然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县(区)政府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县(区)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产权调换房屋具备入住条件方可交付使用。产权调换房屋未进行初装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适当装修补偿,装修补偿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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