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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决定房屋征收前 须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11.01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杨永敏

导语: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标签:   征收  评估  拆迁

  今后,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应分户评估;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应优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今起正式执行。

被征收人可协商选定 房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意见》,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公布。

  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牵头组织土地、规划、建设、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意见》指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补偿的,不再分户评估。在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需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分户评估。

  关于选择评估机构,《意见》提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可以到场监督。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由市、县房屋征收部门规定。

符合条件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房可不轮候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以下的(含2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进行安置;家庭成员3人以上的(含3人),按不低于60平方米进行安置。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补交差价。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在过渡期限内,未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除不可抗力外,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逾期临时安置费标准超过上述规定要求的,按协议约定执行。逾期安置期间,遇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的,应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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