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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10.04 来源:东南快报

导语:昨日(1日),记者获悉,《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标签:   福州  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

  三类人群可申请

     根据办法,福州符合条件的中等收入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他们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户申请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条件: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另外,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部队现役专业士官,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且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人员,以及环卫、公交等行业的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具体的准入条件、审核和分配规程另行制订。

     特别提醒

     三情形不得申请公租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各区上报的申请资格在认定符合条件后,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上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纳入轮候配租范围,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予以公布。经核准获得承租资格的承租人,将转至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轮候配租。市国有房产管理部们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出的选房方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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