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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10.04 来源:东南快报

导语:昨日(1日),记者获悉,《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标签:   福州  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

  昨日(1日),记者获悉,《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福州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财产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3月19日颁发的《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公租房有45、55、65平米三种户型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按照申请家庭人口确定为:一人户配租45平方米户(套)型,二人户配租55平方米户(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平方米户(套)型。

     承租人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签订《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选房配租结果。承租人未按时前往选房或选房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并自选房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有效期一般为3年

     《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并实行动态调整。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定价原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承租人,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费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申请条件

  申请人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根据办法,一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

  本办法所称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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