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是否能有效抑制
房价大幅上涨的问题,国税总局指出,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由于增加了住房持有成本,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但其作用是有限的。“决定
房价高低的关键是供求关系,调控
房价、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财政、金融等经济措施与行政措施相互配合。”
这段话的意思很明确,就是房产税不能直接明显有效地一直房价大幅上涨,但可以通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住房的投资需求来间接配合其他调控房价的政策和措施。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情况基本上还是与今年两会以来没有多大变化:
一是房产税扩大试点的方案和方法还未确定,而且既无时间表也无试点名单。而不久前财政部谢旭人部长表示试点城市会有北京在内的8个省市,也没有名单和时间表。
二是计征的方法,包括征收范围对象和计征税率,依然也没有明确的表态。如果按沪渝模式为基础,就等于暂时不会考虑人大代表的意见;如果参照人大代表的建议,则将全面突破沪渝模式,这在房地产税制没有全面调整或改革的前提下是很难开展和推进的。
也就是说,说了等于没说。但说了还是比没说要好,至少我们也能知道税务部门到底在想些什么。毫无疑问,房产税试点扩大范围是必然的,问题是会采用那种方式和方法:按沪渝模式基本上没有多大效果,即使是在抑制投资需求方面;按人大代表的建议则会带来巨大的震动和反响,如果没有税制改革和立法的配合几乎难以推动。
我认为,十八大政府换届前估计不会出台太大动作的试点方案,在沪渝模式的基础上扩大范围的可能性比较大。最多将两地模式合二为一,不仅新试点这样做,沪渝两地也同时调整。因为即使这样做也不会对楼市和税收带来太大的震动和改变,重庆和上海的年税收估计也最多从1-2亿的规模变到3-4亿而已。
不过,房产税制一旦确立,将来的房地产税制通过立法和改革是可以按人大代表的意见来调整和变化的。最终,中国的房地产税制尤其是房产税的税制是应该按“第一套免征、第二套开征、第三套以上重征”的思路和模式来设计和制定的,但需要对房地产的制度、分税制度、土地出让制度都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和改革,并且通过立法程序来加以完善和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