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措施
(一)对不按规范建设及抢建违建户的处置
1、凡取得建设资格的建房户(含历史遗留未建在建户、危、紧缺房改造户),均须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规范建设。否则,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落实整改,拒不落实整改的,一律取消其建房资格。
2、对借机进行抢建违建的,按照实验区管委会〔2011〕16号和〔2012〕1号通告精神,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拆除一起。
(二)对参与抢建违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置
对参与抢建违建活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及为抢建违建户提供建材的经营户(包括钢筋加工、模板加工、水泥搅拌等),相关部门将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对无资质、无证照进行非法施工、非法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违法违规审批和监管不力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置
1、村居干部、乡镇国土所村建站负责人、乡镇包村居领导、乡镇主要领导、县直有关单位相关责任人、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落实解决全县个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含危、紧缺房户住房改造建设)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运作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予以全县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直至停职、免职等党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理。
2、村居干部、乡镇国土所村建站负责人、乡镇包村居领导、乡镇主要领导、县直有关单位相关责任人在制止违法建设过程中,因监管不严、工作不力导致发生违法建设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予以全县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直至停职、免职等党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理。
3、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土地权属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拆除整改责任,逾期未落实拆除整改的,由相关部门对该单位负责人予以全县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直至停职、免职等党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理。
举报电话:
1、县 纪 委:24322388
、县综合执法局:24312970
3、乡 镇:屿头乡24201897;大练乡24211011;苏澳镇13960811638;平原镇24255536;白青乡24277483;芦洋乡24260010;中楼乡13960892668,13705900123;流水镇24345915;东庠乡24370168,24370017;岚城乡24136123;13705988865;潭城镇24312971;澳前镇24380011;北厝镇24413005;敖东镇1377257166,13850182368;南海乡24482011。
平潭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