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政〔2012〕116号
平潭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个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置
及危房户紧缺房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
通 告
为妥善解决全县个人住宅建设历史遗留问题,逐步改善住房困难户的居住条件,突出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提高民生建设水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区管委会〔2012〕1号通告和区党工委管委会2012年第4次(扩大)会议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平潭县个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个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分类处置、违法建设个人住宅分类处置和危房户、紧缺房户住房分期改造建设工作提出解决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的分类处置办法
(一)处置原则。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结合现状,服从规划;加强监管,规范建设。
(二)适用范围
1、建房审批手续齐全且至2009年9月1日(含土地证延期或建设审批期限)仍有效的未建或在建对象。
2、已落实封房的翠园南路拆迁安置户、东大街龙山段拆迁安置户;《城乡居民建设用地临时通知书》延期时间或建设(含单体、立面)审批时间至2009年9月1日尚在有效期内的;国有出让地(单家独院)未建、在建对象。
3、上述对象经审核与实验区近期规划无冲突的,对单体统一规范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准予建设、续建或补办相关手续后准予建设、续建;与实验区近期规划冲突的对象,另行研究处置。
其他类型的个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待适时再报管委会另行研究处置。
(三)受理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2012年9月3日起50个工作日内携带原审批的所有相关手续到县个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组(办公地点:县环保局服务大厅)申请登记,逾期不予受理。
2、符合条件的建房户经审批(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属地乡镇统一到县综合执法局申领“建设监督公示牌”并发放给建房户,建房户应严格按建设监督公示的要求规范建设,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否则一律取消其建设资格。
二、关于违法建设的个人住宅分类处置办法
(一)处置对象及措施
1、属集体土地且建房审批手续齐全,已在2010年2月10日以前超层超面积违法建设的,依法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由业主书面承诺放弃违建部分拆迁补偿、安置后,可按原批准的面积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违建部分不予确认权属,可暂缓拆除。
2、属集体土地且建房审批手续齐全至2009年9月1日仍有效的,在2010年2月10日以后超层超面积顶风抢建违法建设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违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全额),由业主书面承诺放弃违建部分拆迁补偿、安置后,可按原批准的面积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违建部分不予确认权属,可暂缓拆除。
3、属国有划拨、出让土地,在2010年2月10日以前超层超面积违法建设的,依法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由业主书面承诺放弃违建部分拆迁补偿、安置后,可按原批准的面积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违建部分不予确认权属,可暂缓拆除。
4、属国有划拨、出让土地,在2010年2月10日以后超层超面积顶风抢建违法建设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即违建部分每平方米以近三年当地房地产交易均价扣除其建筑工程造价后的差额为标准予以罚没。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处理的可按70%执行,逾期按100%执行。缴交违法所得后,可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本款第三项对象可申请参照此规定执行)。
以上违建对象若拒不主动接受处理,均不予通水通电,已通水通电的发现一起,予以断水断电一起,并对违建部分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0%罚款,分期分批予以拆除。
其他类型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待适时再报管委会另行研究。
(二)受理时限、地点
自2012年9月3日起6个月内受理上述违法建设对象的处理申请,申请人统一到县综合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拒不主动接受处理。
三、关于危房户和紧缺房户的分期处置办法
(一)实施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先规划后建设、集约节约用地和动员参照实验区拆迁政策、提前进入拆迁安置收储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房屋地块,不再审批新的地块,按照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规范有序予以实施,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危房、紧缺房改造建设工作。
(二)适用范围
实验区近期规划区以外的危险住房户、紧缺住房户适用本条款,实验区近期规划区以内的不纳入本次处置范围,可直接按实验区拆迁有关规定进行拆迁安置。
(三)对象界定
1、“危险住房户”是指户籍在本村居并长期居住本村居,现有居所为唯一居所且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整栋安全等级属D级危房的对象(地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危房户可直接进入拆迁安置)。
2、“紧缺住房户”是指户籍在本村居并长期居住本村居、现有居所为唯一居所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40㎡的对象。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属本条所界定的危险住房户和紧缺住房户:(1)将原住宅或宅基地转让、赠与的;(2)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在其他地方已购买住房的;(3)实验区近期规划区内、村落保护规划区域内或即将进行拆迁安置区域内的危房户和紧缺房户。(4)其他与法律法规或区县政策、通告规定不符的情形。
(四)实施办法
1、调查摸底阶段
各乡镇应采取组织调查与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包村居干部、国土所、村建站和所辖村居严格按标准摸清危房户、紧缺住房户的实际情况,登记造册,将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摸底情况在所在村居进行分类公示后上报所在乡镇,乡镇核实后再予公示。乡镇应将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对象,严格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排序,上报县个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组。各乡镇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摸底工作。
2、鉴定核实审批阶段
领导小组将按照“统一鉴定、统一设计、统一规范建设”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期分批对全县危房户和紧缺房户进行鉴定与核实,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审批、公示。(1)领导小组根据全县各乡镇危房户、紧缺房户实际存量,按一定比例分期分批向各乡镇下达建设指标,再由乡镇将指标细化分解到户,并予以公示。(2)危房改造建设按照“三统一”和原址等建筑面积翻建原则进行审批,领导小组根据经层层筛选后的危房户名单,委托具备乙级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2-3家)分批对危房进行技术鉴定,聘请专业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危房鉴定及设计费用由业主承担。(3)紧缺房户改造建设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建设规模,按照统一设计、统一规范建设的原则,采取原址上加层或改扩建的方式予以审批建设,其设计费用由业主承担。(4)危房鉴定、设计和紧缺房户设计的相关费用由政府出面协调,力争将费用降到最低;建筑设计力求多样化,供业主选择;在统一规范建设的过程中,各乡镇须全面加强管理尤其在关键节点上加强监管,确保业主按审批及设计要求建设施工。(5)集体权属用地建筑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总高度控制在10米以下(不含坡屋面),坡屋面顶高不得超过3米,斜度不超过30°,改扩建退线距离应严格遵循规划要求执行。
3、建设监管阶段
凡取得建房资格的建房户,由属地乡镇到县综合执法局申领“建设监督公示牌”,建房户按“建设监督公示牌”的内容要求规范建设,并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应于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竣工,否则一律取消建设资格。
建设监管工作由属地乡镇具体负责,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全面督查。监督组要全程介入监管,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并负责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投诉和查处审批、建设中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