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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湖北房产税试点押后 强化调控引而不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8.25 来源:中国经营报

导语:沸沸扬扬的湖南、湖北两省房地产税试点工作,已经确定被押后处理。截至《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稿时止,湖南、湖北两省尚未向财政部上报试点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亦未启动如上海、重庆试点房地产税前的会签程序。
标签:   湖南  湖北  房产税  调控

  仅是研究

  实际上,外界对于湖北、湖南两省房地产税试点的认知一直存在偏差。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的一位官员8月22日向本报记者表示,湖北正在研究论证的是城镇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试点的研究工作。

  城镇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是已有税种,税收收入归入地方财政。按照现行《城镇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国务院规章的相关规定,两个税种均只向经营性物业征收,对于居民住宅实施豁免。据记者了解,目前财政部正在着手对1984年制定的《城镇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

  记者了解到,作为湖北“两型社会综合改革配套实验区”的改革试点一揽子研究工作,湖北省相关部门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科院财贸所等研究机构进行了为期一年半之久的专项课题研究工作,在2012年年初,这一课题研究工作已经结束,并形成了结题报告。

  “这个结题报告目前已经上报到相关中央部门,但只是课题的结题报告,而不是实施方案。”一位参与课题研究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这份结题的课题报告中主要一个新的内容,是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房地产税合并改革后,以评估值征税,而不再以原值和租金课税,但是在课题研究当中,并未涉及向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的内容。”他说。

  此前,全国部分省市财产行为税工作座谈会在海南三亚召开。记者了解到,在这次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司对湖南、湖北两省的试点研究工作进行了部署。正是在接到如是部署之后,湖北、湖南两省开始了专项课题研究工作。

  记者了解到,上述课题报告将作为两湖实施两税合并试点改革的重要参考,而在结题报告中,课税主体仍是单位和企业,而非个人。

  引而不发

  “上海和重庆试点房产税的意义是将城镇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个人,湖南、湖北正在进行的研究,其重点在于税制的制度改革,两者的侧重点有很大的不同。”一位参与湖北相关课题研究的专家向记者表示。

  实际上,两湖房地产税制改革并非是强化房地产调控的“短期政策”,更多针对性的调控政策仍是“引而不发”。8月24日,住建部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的方式通报,正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强化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

  记者了解到,对于2012年4月以来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成交量回暖,住建部一直保持着密切的市场监测,同时多项针对性的调控手段也已在研究之中,并在非正式的层面进行过讨论,这其中就包括“异地限购二套或者多套住房”、“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供给的鼓励支持政策”等。

  “异地限购这一手段,从技术上讲已经没有障碍,在非正式的讨论过程中,在住建部内部也没有太大争议,但对于地方政府的态度,住建部还没有把握。”8月24日,接近住建部的权威人士称。

  参与40城市房地产个人信息系统联网工作的一位内部人士也向记者证实,在联网工作推进的过程中,住建部确实曾非正式地讨论过“异地限购”的问题。

  “这意味着在必要时,可以对异地购买多套住房的行为进行限制,从而进一步限制房地产市场的需求,而现在的限购政策都是以本地限购为范围的。”前述权威人士称。不过,他向记者强调,这些仅都是在研究和非正式讨论的层面。在十八大召开之前,基本的政策口径已然是保持稳定,巩固调控成果。

  8月23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前往北京视察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召开现场工作会时,李克强强调,要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巩固房地产调控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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