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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8.13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

导语: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拟征收城市综合体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福清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3号集资楼),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2年5月8日公布征求意见,现予以公告实施。
标签:   福清  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六、分户补偿及评估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若被征收人按上述第四条的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一致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则不再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安置房进行分户市场评估。

  若被征收人拒绝按上述第四条的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则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到期前30天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以分户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且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达成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搬迁的,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仍享受每户10㎡公摊面积补偿奖励及760元/m2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享受760元/m2搬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380元/m2的货币奖励,但不享受每户10㎡公摊面积补偿奖励。超出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不享受上述奖励。

  七、搬迁补助办法

  (一)、搬迁补助费按原产权面积6元/㎡次,货币补偿方式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按两次计算。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临时过渡采用自行过渡方式,临时过渡安置费住宅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过渡期按18个月计算。超过过渡期安置房未竣工交付使用的,过渡安置费按双倍计算。

  八、住房保障办法

  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等条件的,可按照《福清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福清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并上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九、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二)、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但搬迁交封房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也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

  (三)、若超过签约期限,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仍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将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搬迁程序

  (一)、由征收人将房屋面积等产权状况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当按规定的期限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四)、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后十五天内付清货币款项。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产权证明材料,并随带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十一、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六个公开”,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及时公布,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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