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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8.13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

导语: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拟征收城市综合体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福清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3号集资楼),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2年5月8日公布征求意见,现予以公告实施。
标签:   福清  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拟征收城市综合体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福清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3号集资楼),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2年5月8日公布征求意见,现公示期限已满,根据音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及召开听证会的情况,结合《福清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形成《福清市城市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予以公告实施。

  附:《福清市城市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福清市城市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设城市综合体项目,并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3号集资楼)。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和《福清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但被征收房屋属于第二条第3项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经认定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产权调换: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总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之间的差价进行计算,结清后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2、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四)、杂物间、车库只作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五)、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三、征收签约期限

  本项目实施征收范围内房屋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分如下2个阶段实施房屋征收:

  (一)、宣传发动和房屋权属、面积核对阶段: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7月24日;

  (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2012年7月25日至2012年9月10日。

  四、征收安置补偿办法

  (一)货币补偿方式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住宅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 4450元/㎡×(1+楼层调节系数)。

  2、杂物间、车库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合法建筑面积×4450元/㎡。

  3、装修价值按附表一(100-500元/㎡五档)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楼层调节系数为二层(-2%),三层(0),四层(+2%),五层(+3%),六层(-3%)。

  (二)产权调换方式

  1、产权调换房地点、房源及对接价格:

音西街道清盛大道拆迁安置房,期房。可选择房源为201—701、1401及1601—1801,套型建筑面积159.4㎡ ,对接均价为4800 元/㎡,楼层调节以10层为基准均价,10层以上每层单价递增30元/㎡,10 层以下每层单价递减30元/㎡。

        2、安置房面积与原产权登记面积(不含杂物间面积)等面积部分,按上述对接价计价;安置房面积超出原产权登记面积(不含杂物间面积)部分,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也按上述对接价计价。

  3、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产权发证登记面积为准。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协议书约定的安置房面积与实际产权登记面积误差部分,在回迁安置时,按上述对接价进行结算。

        4、安置房选房顺序按补偿协议签定后的交封房顺序依次排号选房,同一天交封房的以抽签方式抽取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  

        5、征收补偿协议签定后15天内,被征收人必须腾空房屋交封房,超过期限搬迁的,征收人有权组织强制搬迁封房,造成损失及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被征收人负责。

   五、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办法

  (一)、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根据原产权登记面积(含杂物间面积),按760元/㎡给予搬迁奖励;

      (二)、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原产权登记面积(含杂物间面积),再给予380元/㎡货币奖励;

      (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按每户10㎡给予公摊面积补偿奖励,公摊补偿奖励面积直接计入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

      (四)、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根据原产权登记面积(含杂物间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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