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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十大违法行为 北京将严查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8.11 来源:北京晨报

导语:房产中介的劣行让很多人牢骚满腹。北京市工商局表示,将重点整治扣留押金、不退订金等10种房地产经纪违法行为,存在多次违法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被公开曝光
标签:   中介  房地产经纪

  工商部门提醒,租赁房屋一定要通过正规中介,注意考察其证照是否齐全;通过中介公司租赁房屋前,要将房屋设施、需要交纳的费用等情况核实清楚,并落实到合同中;尽量要求与房屋所有者本人签订合同并对其房屋产权证、身份证等有效说明进行核对,如非本人则要求出示房屋租赁委托书;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看约定内容是否详实、清晰,租赁期限、双方违约责任是否与约定相符,如有疑问及时提出;签订合同后,注意保留好合同、租赁押金、交纳费用等凭证,以免产生纠纷后无据可依。晨报记者 肖丹

  房地产经纪十大违法行为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有效的备案证明正本、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房地产经纪服务内容及相应佣金标准、本机构投诉电话、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证件和材料的;

  3.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

  4.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或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损害委托人或相对人利益的;

  5.采取恶意串通、胁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6.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扣留押金、不退订金的;

  7.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8.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重要事项的;

  9.伪造、变造合同示范文本的;

  10.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居间、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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