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近期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1日表示,《通知》明确民间资本参建保障房的具体方式,所享有的支持政策,同时要求消除政策障碍,为民间资本参建保障房创造良好环境。
“民资参建保障房”的方式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由公共财政投入,但这并不意味着排斥社会资金在保障房建设方面的投入。事实上,近年来各地大规模推进保障房建设过程中,多渠道筹集资金已是普遍做法。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民间资本可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具体方式包括,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以及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
可享受六项支持政策
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可享受六项支持政策:
——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地方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
——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用地上适用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