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巩固房地产调控成果要强化问责机制
在“稳增长”的大背景下,抑制松动调控的冲动,巩固调控已经取得的成果,不仅需要再次坚定调控的决心、严格调[最新消息 价格 户型 点评]控的政策,更需要再次明确房产调控的问责机制,自上而下统一认识,将房产调控行之有效地坚持下去。
自2011年1月开始的本轮房地产调控,之所以被舆论称为史上“最严”的调控,不仅是因为它直接出台了限购、限贷等针对性极强的调控措施,同样因为其从一开始就要求各地方量化调控目标,同时建立调控的问责机制。进入2012年,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房地产调控的目标设定和问责机制也开始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不可否认,在去年的调控过程中,很多地方在执行调控措施时出现了用力过猛、矫枉过正的情况,误伤了一部分自主性合理购房需求。但是,“微调”措施可以,“微调”目标不行。任何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调整,都不能动摇稳定房价、稳定市场的大方向。在出台“微调”措施的同时,必须同时制定调控的目标和计划,接受监督、强化问责,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市场预期,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1年中央政府提出的以稳定房价为标准的问责机制,并非是一个有效期一年的暂时措施,而是一个需要坚持不懈的长效机制。
随着房地产市场成交量的节节攀升,房价也露出了回稳上涨的苗头。在这样的背景下,要保证地方的调控手段不走形、不变样,坚持并进一步加强问责机制有必要继续强化和坚持。调控有目标,监督有问责,双管齐下,才能保证房地产调控目标的最后达成。